六、证监会对离任人员入股发行人进行核对,对审阅进程进行复核,保证审阅进程公平公平、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头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本指引标准的离任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脱离证监会体系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详细包含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买卖所、全国股转公司离任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体系其他会管单位离任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大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完毕后三年内离任的证监会体系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买卖所、全国股转公司调集到证监会体系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集后三年内离任的非会管干部。

  八、本指引所称入股制止期,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任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其他离任人员离任后二年内。

  九、离任人员入股归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挂牌期间经过集合竞价、接连竞价、做市买卖等揭露买卖方式、参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揭露发行股票配售添加的股东,以及因承继、履行法院判定或裁定判决获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

  十一、本指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已受理企业参照履行。本指引发布前已离任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制止期整理的规则,但应按本指引进行核对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