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民政府关于批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议

人气: 1 来源:欧宝体育手机下载 发布时间:2023-06-17 20:50:48

  为加速法治政府建造,保证“最多跑一次”变革纵深推动,保护法制一致,建造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现行有用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整理。经过整理,决议:

  一、将《宁波市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处理办法》第一条批改为:“为加强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建造、保护、运用与处理,习惯平常和战时报警需求,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处理办法》等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批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防空警报设备的建造、保护、运用与处理。”

  第五条批改为:“市和区县(市)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公民防空警报设备的处理作业。

  “开展变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所城乡建造、财务、广播电视、通讯、电力、无线电处理等部分应当合作做好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建造、保护、处理和警报信号发放作业。”

  第六条批改为:“公民防空主管部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定公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清晰警报设备建造规划要求,并拟定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建造方案。”

  第七条批改为:“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建造方案和国家规则的技术要求,组织公民防空警报设备的装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不得回绝、阻遏。”

  第八条批改为:“公民防空警报设备设置场所或许建筑物的权属产生改动时,两边当事人应当在权属改动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设备及保护处理责任等移送事项,向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存案,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组织两边当事人处理交代手续。”

  第九条批改为:“邮电、通讯、广播电视体系等应当依据公民防空警报保证方案,拟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建造公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电频率、微波电路等,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战备要求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批改为:“公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与其相同或许近似频率的音响信号。”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批改为:“公民防空警报信号,战役时期由当地公民防空指挥部分或许上级指挥机关一致发放;平常试鸣和严峻突发事件警报信号的发放依照省有关规则履行。”

  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三条,批改为:“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其他法令、法规和规章已有法令责任规则的,从其规则。”

  二、将《宁波市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批改为:“开展变革、自然资源规划、财务、住所城乡建造、公安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公民防空工程监督处理相关作业。”

  第四条批改为:“市和县(市)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公民防空要求,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公民防空专项规划,清晰城市防护规划、防空区片区分、重要经济方针防护、区域统筹及近远期要点建造项目等内容。”

  第五条第二款批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分在出具建造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定见书前或许编制规划条件时,应当寻求同级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定见。对依照规则应当建筑公民防空工程的建造用地,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提出战时功用、防护等级、建造规划、互连互通或许易地建造等工程设置要求,并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分在用地预审与选址定见书或许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清晰。”

  第八条第二款批改为:“防空区片内及轨道交通沿线的公民防空工程能够依照公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统筹设置,归纳利用。”

  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批改为:“公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助工程等专用工程由相关部分担任组织建筑。

  “新建地上民用建筑项目中用于本单位的人员或许物资掩蔽的公民防空工程由相关单位依法担任建筑。”

  第十条第一款批改为:“应当建筑公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其建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确认的工程设置要求组织公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规划。”

  第十一条第二款批改为:“公民防空工程易地建造费归入财务处理,统筹用于公民防空工程建造。各区县(市)上缴市统筹份额依照市公民政府相关规则履行。”

  第十五条批改为:“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担任公民防空工程防护部分的施工质量监督,详细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则实施。

  “前款所称防护部分指孔口防护,防化、防核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运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讯体系,结构防护平和战转化办法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批改为:“建造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规划等单位对公民防空工程进行防护专项竣工检验,并在检验合格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报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存案,一起提交防护专项竣工检验报告、质量保修书等资料。公民防空工程未经防护专项竣工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第十九条批改为:“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所城乡建造等部分加强公民防空工程数据的信息化建造,完结信息同享。”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改为:“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单位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专业运营处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实施公民防空工程日常保护处理,也能够约好由运用单位担任日常保护处理。托付或许约好前述单位实施日常保护处理的,应当签定保护处理协议,并在协议签定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公民防空主管部分。”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批改为:“结合民用建筑建筑的公民防空工程外墙外侧垂直距离5米、底板下方垂直距离5米、顶板上方垂直距离2米以内的空间为公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规划。其他公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规划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依据标准及防护要求另行确认。”

  (2000年6月30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依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公民政府关于批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公民政府关于批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条为加强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建造、保护、运用与处理,习惯平常和战时报警需求,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处理办法》等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防空警报设备的建造、保护、运用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民防空警报设备(以下简称警报设备),是指战时防范敌人空袭、平常用于严峻灾祸报警的根本东西,包含警报器、操控设备及线路、供电设备及线路、中心操控站、中心操控站等。

  第四条警报设备是公民防空设备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令保护。制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损坏、侵吞警报设备。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公民防空警报设备的处理作业。

  开展变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所城乡建造、财务、广播电视、通讯、电力、无线电处理等部分应当合作做好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建造、保护、处理和警报信号发放作业。

  第六条公民防空主管部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定公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清晰警报设备建造规划要求,并拟定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建造方案。

  第七条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建造方案和国家规则的技术要求,组织公民防空警报设备的装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不得回绝、阻遏。

  第八条公民防空警报设备设置场所或许建筑物的权属产生改动时,两边当事人应当在权属改动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设备及保护处理责任等移送事项,向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存案,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组织两边当事人处理交代手续。

  第九条邮电、通讯、广播电视体系等应当依据公民防空警报保证方案,拟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建造公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电频率、微波电路等,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战备要求予以保证。

  第十条公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与其相同或许近似频率的音响信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撤除公民防空通讯、警报设备。确需撤除的,应当与装置相关设备的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洽谈,签定重新装置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防空警报信号,战役时期由当地公民防空指挥部分或许上级指挥机关一致发放;平常试鸣和严峻突发事件警报信号的发放依照省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三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其他法令、法规和规章已有法令责任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20日起实施。1992年9月16日经市公民政府赞同,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市公民防空警报设备处理暂行规则》(甬政办〔1992〕20号)一起废止。

  (2017年3月22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依据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公民政府关于批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为加强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处理办法》等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防空工程,其规划、建造、运用、保护及相关监督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公民防空工程的监督处理作业。

  开展变革、自然资源规划、财务、住所城乡建造、公安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公民防空工程监督处理相关作业。

  第四条市和县(市)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公民防空要求,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公民防空专项规划,清晰城市防护规划、防空区片区分、重要经济方针防护、区域统筹及近远期要点建造项目等内容。

  第五条 城市、镇的操控性详细规划应当履行公民防空专项规划内容,专设公民防空设备章节,对公民防空工程建造提出操控要求。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分在出具建造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定见书前或许编制规划条件时,应当寻求同级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定见。对依照规则应当建筑公民防空工程的建造用地,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提出战时功用、防护等级、建造规划、互连互通或许易地建造等工程设置要求,并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分在用地预审与选址定见书或许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清晰。

  第六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认的下列乡镇建造用地规划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上民用建筑,依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以下建筑面积简称面积)和规则份额核定应建6级公民防空工程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

  (一)宁波市中心城区:新建居民住所的,份额为11%;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下同)的,份额为8%。

  (二)宁波市中心城区以外依法树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县(市)及重要经济方针等区域:新建居民住所的,份额为8%;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的,份额为5%。

  (三)公民防空要点镇:新建居民住所的,份额为7%;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的,份额为4%。

  建筑医疗救助工程、公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许5级人员掩蔽工程的,能够依照《浙江省防空地下室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确认的份额折抵应建面积。契合防护要求的连通通道,能够依照实践建造面积计入公民防空工程面积。

  第七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归纳管廊建造应当统筹公民防空需求;结合城市广场、绿洲等独自建筑地下空间的,统筹公民防空需求的面积不得少于地下总面积的30%。

  第八条 公民防空工程布局应当结合战时用处、掩蔽人数、空间环境等要素合理确认,并依照要求彼此连通或许预留连通口。

  防空区片内及轨道交通沿线的公民防空工程能够依照公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统筹设置,归纳利用。

  第九条公民防空指挥工程、共用公民防空工程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担任组织建筑。

  新建地上民用建筑项目中用于本单位的人员或许物资掩蔽的公民防空工程由相关单位依法担任建筑。

  第十条应当建筑公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其建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确认的工程设置要求组织公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规划。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建造单位能够向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提出易地建造请求,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予以核实:

  (三)因建造地段周边建筑物或许地下管道设备约束,难以采纳办法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或许公民防空工程规划面积小于应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结构、根底处理困难,经济不合理的;

  (六)操控性详细规划确认的地块内,已建公民防空工程面积到达公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的;

  第十一条经核实契合不建或许少建公民防空工程景象的,建造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依照规则标准交纳公民防空工程易地建造费。契合国家或许省有关减免方针的,能够予以减免。

  公民防空工程易地建造费归入财务处理,统筹用于公民防空工程建造。各区县(市)上缴市统筹份额依照市公民政府相关规则履行。

  财务、审计、开展变革等部分应当对公民防空工程易地建造费收取、运用和处理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十二条 法令、法规对从事公民防空工程规划、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活动有相应资质、资历要求的,依照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应当契合规划及工程设置要求,严格履行相关规划标准及技术标准。有防护功用平战转化需求的公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规划文件应当包含防护功用平战转化规划专篇,清晰防护功用平战转化部位及其工程量、转化时限、办法和技术办法等内容。

  公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规划文件(含防护功用平战转化规划)应当经审图组织专项查看,未经查看合格,不得运用。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私行批改查看合格的公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规划文件。确需批改,且触及公民防空工程防护功用、平面布局、建造规划及平战转化事项等内容的,应当经原审图组织查看。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公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规划文件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公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和设备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质量标准,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进行预留、预埋和装置。

  建造单位能够托付有资历的检测组织对预留、预埋和装置的防护设备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担任公民防空工程防护部分的施工质量监督,详细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则实施。

  前款所称防护部分指孔口防护,防化、防核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运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讯体系,结构防护平和战转化办法等。

  第十六条公民防空工程防护功用需平战转化的,建造单位应当履行预留、预埋、器件贮备、转化等相关责任,并依照规划要求编制防护功用平战转化实施方案。但下列各项防护设备和设备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装置时一次完结:

  建造单位无法履行防护功用平战转化责任的,应当在公民防空工程防护专项竣工检验存案前,托付有关单位承当平战转化责任,并付出相应的平战转化费用。

  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应当辅导并监督建造单位做好防护功用平战转化责任托付作业,树立防护功用平战转化信息化处理体系。

  第十七条 建造单位应当在公民防空工程防护专项竣工检验前,标准装置契合规则原料、品种、色彩和标准要求的标识标牌。

  公民防空工程标识标牌应当坚持无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抹或许掩盖已装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八条建造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规划等单位对公民防空工程进行防护专项竣工检验,并在检验合格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报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存案,一起提交防护专项竣工检验报告、质量保修书等资料。公民防空工程未经防护专项竣工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收到存案资料后,应当验证资料是否完全,核算公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竣工面积,并出具竣工检验存案定见。发现建造单位在防护专项竣工检验进程中有违背有关建造工程质量处理规则行为的,应当在收到存案资料后15个作业日内责令停止运用,重新组织竣工检验。

  建造项目建筑公民防空工程面积与已同意易地建造面积之和,较应建面积差值超越1%或许50平方米的,建造单位应当补办易地建造手续或许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退还多缴的易地建造费。

  第十九条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所城乡建造等部分加强公民防空工程数据的信息化建造,实施信息同享。

  鼓舞开发利用公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造和公民生活服务,充分发挥公民防空工程在仓储、泊车、商业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效果。

  平常开发利用公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防空效能。未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分同意,不得改动公民防空工程平常运用用处。

  第二十一条 建造单位应当在工程投入运用前,向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处理平常运用和保护处理登记手续,签定工程运用和保护处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建造单位能够在责任书中清晰公民防空工程平常运用权益、保护处理以及平战转化责任的接受单位;公民防空工程建造单位产生兼并、分立,且未另行清晰接受单位的,依法接受其权力、责任的单位为接受单位。

  鼓舞专业运营处理企业从事公民防空工程保护处理、平战转化和归纳开发利用等相关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民防空工程建造单位或许接受单位(以下总称为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处理制度,清晰处理责任,定时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处于杰出运用状况。

  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单位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专业运营处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实施公民防空工程日常保护处理,也能够约好由运用单位担任日常保护处理。托付或许约好前述单位实施日常保护处理的,应当签定保护处理协议,并在协议签定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公民防空主管部分。

  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及其他相关行政处理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对公民防空工程平常运用及保护处理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二十三条 公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共用公民防空工程保护处理经费由同级公民政府财务预算组织。其他公民防空工程的保护处理经费,由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单位担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防空工程战时运用的专用设备,日常保护处理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民防空工程平常运用的设备等,日常保护处理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讯、消防等设备和设备功用杰出,体系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 公民防空主管部分依据防空袭预案,编制公民防空工程战时运用方案,做好平战转化技术组训和辅导,催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履行平战转化责任。

  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单位应当拟定公民防空工程平战运用功用转化实施方案,履行人员责任及技术训练,保证临战前能按要求完结运用功用转化。

  临战(灾)前,市或区县(市)公民政府应当依据防空(灾)或许应对突发事件需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一致组织运用公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不得阻遏、干与和延迟。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撤除、改造或许作废公民防空工程。确需撤除、改造或许作废公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同意。

  第二十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建筑的公民防空工程外墙外侧垂直距离5米、底板下方垂直距离5米、顶板上方垂直距离2米以内的空间为公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规划。其他公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规划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依据标准及防护要求另行确认。

  制止在公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规划内从事损害公民防空工程及设备安全或许下降公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法令、法规已有法令责任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条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民防空工程处理单位未在规则期限内将有关协议报送公民防空主管部分的,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责令期限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民防空工程保护处理不契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由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对担任公民防空工程保护处理的单位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触及消防、环境保护、房子运用安全等法令法规规则的,由相关行政处理部分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公民防空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作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许有其他违法、渎职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统筹公民防空需求的工程,其规划、建造、运用、保护及相关监督处理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统筹公民防空需求的工程,是指经过添加战时功用规划平和战转化办法,到达既定防护要求的其他地下建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5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23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的《宁波市公民防空工程运用处理暂行规则》一起废止。

  一、《宁波市公民政府关于制止出售和运用含磷洗刷用品的规则》(2001年10月31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二、《宁波市产权交易处理办法》(2008年10月30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

  三、《宁波市药品出产监督处理办法》(2009年7月13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

  四、《宁波市药品运营监督处理办法》(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200号发布)

  五、《宁波市政府核准出资项目处理办法》(2015年9月23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221号发布,依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公民政府关于批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18年12月13日宁波市公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公民政府关于批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